涉應用程序商標侵權案件中類似商品和服務的認定
王嗣卓 知產北京 隨著我國數字經濟的快速發(fā)展,數字產業(yè)化的過程中催生出諸多新業(yè)態(tài)、新模式;同時,產業(yè)數字化過程中,諸多傳統行業(yè)通過數字技術完成轉型升級。在此過程中,依托現代信息網絡技術實現企業(yè)與用戶的線上交互或對線下經營進行線上延伸的應用程序(外語縮寫:App;外語全稱:Application。下稱App)應運而生。數字經濟的重要生產要素“數據”來源于龐大的用戶數量和用戶行為,而打開用戶信息和行為偏好數據大門的鑰匙,正是我們幾乎每日都要用到的電子終端設備中的App。當前,在商標侵權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對于App的屬性及其所對應的商品或服務類別的認定呈現出一定的差異性,而這種差異性往往決定了對于是否構成侵害商標權結論的差異性。 本文基于實際案例,針對App的現有特點,對App的屬性分類提出建議,并力圖從App標識的商標法保護角度,對涉App標識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的權利保護和利益平衡等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一、App的屬性 App是App標識使用的最主要場景,App的分類又涉及在進行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認定時對涉案App所實際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的判斷和認定,也是當前審判實踐中出現差異化結論的集中點。因此,根據App的特點對其進行科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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