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知院【以案釋法】涉外國國家標志的商標 如何推定“外國政府同意”?
作者:陳葉簡??原文鏈接 2018年,日本醫(yī)事物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了第29294619號“nihon medi+physics”商標,指定使用在第5類的“人用藥;醫(yī)藥制劑;醫(yī)用診斷制劑;醫(yī)用放射性物質;醫(yī)用同位素”商品上。 2019年3月,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認為申請商標含有的“nihon”一詞為日本國名,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及使用。日本醫(yī)事物理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起訴理由如下:一、訴爭商標的顯著部分是“medi+physics”,整體與日本國名不近似。二、訴爭商標已在日本獲得注冊,應視為日本政府同意使用“nihon”一詞。三、在先司法案例已表明,類似商標可以獲準注冊。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nihon medi+physics”標志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在訴訟期間,原告提交了經過公證認證的日本國特許廳出具的訴爭商標在“人用藥;醫(yī)藥制劑;醫(yī)用診斷制劑;醫(yī)用放射性物質;醫(yī)用同位素”商品上獲準注冊的文件,注冊時間為2019年8月30日。 近日,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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