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打開衣柜,所有女生應該都會被同一個問題困擾:我怎么又沒有衣服穿了!其實不僅僅是女生,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對服裝的要求早就不再局限于保暖而已,舒適、美觀、時尚已然成為人們選購服裝時更為看重的因素,畢竟最好看、最適合自己的永遠是下一件衣服。
而與此同時,服裝設計師行業(yè)也繁榮興盛起來,華倫天奴·格拉瓦尼、卡爾·拉格斐、喬治·阿瑪尼,為蕾哈娜設計Met Gala戰(zhàn)袍的郭培、創(chuàng)辦“夏姿·陳”的王陳彩霞、由超模轉型設計師的呂燕……眾多優(yōu)秀設計師設計的服裝早已脫離了服裝原始的功能,而更加具有了藝術品的色彩。
那么對于這些設計各異的服裝而言,其法律地位究竟為何?近日,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二審審結了一起涉羽絨服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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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簡介
原告金羽杰公司主張其為款號594723、644402羽絨服、羽絨服設計圖及樣板圖的著作權人,被告波司登公司生產(chǎn)銷售的羽絨服侵犯了其著作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
?原告款號為594723及被告被訴侵權的羽絨服
?原告款號為644402及被告被訴侵權的羽絨服
?服裝設計圖(圖片來源網(wǎng)絡,并非涉案服裝設計圖,僅為便于理解)
?服裝樣板圖(圖片來源網(wǎng)絡,并非涉案服裝樣板圖,僅為便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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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認為
一、原告主張的著作權是否成立
首先,原告主張權利的兩款羽絨服是否為美術作品。
服裝成品一般而言是工業(yè)生產(chǎn)的產(chǎn)物,能否成為美術作品適用著作權法予以保護,應當從如下兩方面進行考量:
其一,服裝成衣的造型、結構和色彩組合而成的整體外型是否體現(xiàn)了作者具有個性的安排和選擇;
其二,其具有的藝術美感能否在物理上或者觀念上與其實用性進行分離。
具體到本案,涉案服裝的帽子設計、口袋拉鏈設計、口袋傾斜等,均為服裝常用的慣常設計和組合,并非原告所獨創(chuàng)。不可否認上述服裝具有一定美感,但此種美感的存在并非服裝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充分條件。
原告主張權利的服裝成衣上的設計多是為實現(xiàn)方便穿脫、輕便保暖、便于使用等服裝的基本功能而存在,服裝成衣之上的藝術美感無法與其功能性進行分離。故而原告主張權利的兩款服裝僅系實用品,不能作為美術作品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其次,原告主張權利的兩款服裝設計圖是否構成美術作品,服裝樣板圖是否屬于圖形作品。
服裝設計圖是設計師為制作成衣而繪制,服裝樣板圖是制版者按照服裝設計圖,對服裝結構從平面角度進行拆解而完成的圖形。
服裝設計圖、制版圖其中的點、線、面的選擇和排列組合,均體現(xiàn)出作者個性化的選擇和安排,具有獨創(chuàng)性,屬于作品。
至于屬于何種作品,由于這兩款服裝設計圖、樣板圖均是為進行服裝生產(chǎn)而繪制,主要功能不在于通過圖形本身帶給人美的享受,故均屬于圖形作品而非美術作品。
綜上,原告可以對其服裝設計圖和服裝樣板圖主張著作權,而對其加工生產(chǎn)的羽絨服無法依據(jù)著作權法進行保護。
二、被告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首先,關于著作權侵權問題,原告主張被告侵犯了其復制權和發(fā)表權。
對于復制權,應從兩個層面進行分析:其一為平面圖形到平面圖形的復制,其二為平面圖形到立體成衣的復制。
對于第一個層面平面圖形到平面圖形的復制,在案證據(jù)無法證明被告能夠接觸到原告的設計圖和服裝樣板圖,且被告提交的部分服裝設計圖等圖形與原告的服裝設計圖、服裝樣板圖并不構成實質性相似,故未構成平面復制。
對于第二個層面平面圖形到立體成衣的復制,由于服裝設計圖和服裝樣板圖均屬圖形作品,盡管有證據(jù)證明被告生產(chǎn)了與圖形類似的成衣,但按照工程設計圖或者產(chǎn)品設計圖施工或者生產(chǎn)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工程或者產(chǎn)品,不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因此,被告生產(chǎn)成衣的行為亦不屬于侵犯該兩款服裝對應設計圖、服裝樣板圖復制權的行為。
至于發(fā)表權問題,并無證據(jù)表明被告將原告的服裝設計圖、服裝樣板圖公之于眾,故該主張難以成立。
其次,關于不正當競爭問題,原告主張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和第六條第(四)項規(guī)定。
本案中,并無證據(jù)表明原告主張權利的服裝、設計圖、樣板圖具有一定影響,已經(jīng)與其形成了較為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從而引人誤認為被告的商品為原告的商品或者與其存在特定聯(lián)系,故不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規(guī)定的情形。
至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在案證據(jù)尚不能證明被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和商業(yè)道德,亦無證據(jù)證明其對市場競爭秩序造成了損害,故不適用該條的規(guī)定。
綜上,被告的行為未構成對原告著作權的侵犯,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供稿:北京知產(chǎn)法院 唐蕾
編輯:趙麗媛 程穎
注:部分圖片來源于網(wǎng)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