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研究 | 對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融貫性解釋(二)
02 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條款的適用困境 在同一法律體系或同一部法律中,彼此融貫的法律規(guī)則或概念,并不意味著一定是對的或正當的,但非融貫的法律規(guī)則或概念,則一定存在著內部的矛盾和沖突,可能會導致行為人出于不同的利益需求,選擇遵守或違背不同的法律,進而取得法律上的不公平利益或造成判決上的沖突,非融貫性的法律必然存在著某種錯誤。將商標法第四十四條中的“不正當手段”限縮解釋為大規(guī)模搶注情 形,既與民法上“不正當手段”的概念不同,也與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正當手段”的概念不同,導致司法實踐中的巨大困惑。 首先,導致“欺詐”在商標法和民法上的概念不一致。? 民法通則及合同法均規(guī)定了“欺詐”的概念,與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與“不正當手段”并列的“欺騙”的概念近似。 民法上的欺詐是指一種故意使他人對某事實產生誤解的行為,民法上為了保護受欺詐的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規(guī)定當受欺詐的相對人因發(fā)生錯誤認識而為錯誤的意思表示時,能夠得到法律的救濟,即對于欺詐而為的合同不受因欺詐而為的意思表示的約束,法律上可宣布受欺詐的民事行為無效或合同可撤銷。欺詐行為所損害的法益,既包括相對人或第三人這一特定主體,又可能同時損害國家利益或公共秩序。 商標法上的“欺詐 […]
Read more自己付費下載的音樂,公開播放構成侵權嗎?
當徜徉于琳瑯滿目的商場時,悠揚的背景音樂會讓人身心更加放松,購物的愉悅感也會隨之提升。但是,未經權利人許可播放歌曲或其他背景音樂則可能構成侵權。南通某購物中心即因擅自播放歌曲被訴至法庭,最終該購物中心被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10000元。 基本案情 音著協是由國家版權局和中國音樂家協會共同發(fā)起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其經授權獲得《越愛越難過》等歌曲在我國大陸地區(qū)的管理權,包括有權以自己名義對有關作品的非法表演者提起法律訴訟等權利。該協會經調查發(fā)現南通某購物中心未經許可在其經營場所內播放上述歌曲,遂經公證取證后訴至法院。 音著協起訴稱,某購物中心未經許可,為經營需要將原告受托管理的音樂作品作為背景音樂播放,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權,請求判令某購物中心停止使用涉案音樂作品并賠償經濟損失75750元及合理費用10065.97元。 南通中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本案中,被 […]
Read more知產北京 | “念慈庵及圖”商標有不良影響嗎?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念慈庵及圖”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進行了線上開庭審理。 本案第三人京都念慈庵總廠有限公司于1996年10月17日在第5類“醫(yī)藥制劑;藥;咳嗽藥水;中藥;中草藥咳嗽糖漿”商品上申請注冊了第1130792號“念慈庵及圖”商標(即本案訴爭商標),使用在咳嗽糖漿等商品上。2019年2月26日,本案原告針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定訴爭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guī)定,裁定維持訴爭商標的注冊。原告不服上述裁定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原告訴稱 “庵”字特指女性修行者居住的寺廟,將訴爭商標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將此商品與宗教信仰相聯系,將其理解為源自佛教社團免費施舍的結緣醫(yī)藥產品,易對社會產生不良影響,故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辯稱 訴爭商標“念慈庵”經第三人多年宣傳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已形成特定含義,尚無證據表明訴爭商標易被理解為宗教場所名稱或者傷害宗教人士感情并產生不良影響,故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之情形。 第三人述稱 “庵”字有小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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